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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铭宣与被告鲍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宣,鲍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54号原告王铭宣,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鲍立军,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如意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宣诉被告鲍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铭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铭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