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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377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红兵与汪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兵,汪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77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汪红兵,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汪小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红兵与汪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小平名下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小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新区世纪大道南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