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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捷与金红祥、祝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捷,金红祥,祝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059号之一原告:胡捷,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斌,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燕,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祥,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祝冬凤,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胡捷与被告金红祥、祝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胡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捷撤诉。案件受理费4853元,减半收取2426.50元,财产保全费1704元,共计4130.50元,由原告胡捷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亮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