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11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邹洲,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31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1.33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