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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珲春市九顺矿山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89号珲春市九顺矿山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申请人珲春市九顺矿山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15万元。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15万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89号申请人珲春市九顺矿山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板石新春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