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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与撒彦虎、西吉县硝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撒彦虎,西吉县硝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住所: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法定代表人:马银福,系该村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撒彦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原审被告:西吉县硝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宁夏西吉县硝河乡硝河街道。法定代表人:赵现瑞,系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鹏,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撒彦虎、原审被告西吉县硝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西吉县硝河乡马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