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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贵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62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贵申,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山东省东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7年8月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贵申于2017年4月22日22时许,驾驶津A××××ד欧曼”牌货车去西安拉货途经孟州,将车停在孟州市北环路“路通停车场”休息,期间将被害人赵某停在此处的豫H××××ד欧曼”牌货车上的尿素泵及液位传感器盗走。经鉴定,被盗尿素泵及液位传感器总价值5020元。被告人刘贵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贵申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刘贵申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贵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明一份、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刘贵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照片、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贵申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贵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