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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宇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97号被执行人陈宇庆,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宇庆受贿罪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宇庆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城西路125号1号楼403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陈宇庆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宇庆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城西路125号1号楼403室房产的查封(权证号:01012892、01012891、01108315)。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琳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