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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董春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董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5563488463。被执行人:董春华,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董春华交通行政非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董春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24000元,未受偿24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10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