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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林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311号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林波,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为与被告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波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无书 记 员  陈 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