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于乃林、邢家君、李振洪、于运萍、杨传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乃林,邢家君,李振洪,于运萍,杨传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家,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乃林,男。被执行人:邢家君,女。被执行人:李振洪,男。被执行人:于运萍,女。被执行人:杨传舵,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于乃林、邢家君、李振洪、于运萍、杨传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39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56元、执行费4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辽0283执1642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传舵、李振洪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划拨被执行人杨传舵银行存款116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振洪银行存款1170元,合计2330元。执行款233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询,余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辽0283执1642号执行决定书,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东恩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