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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宗善申请吴国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392号张宗善: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国高、杨玉兰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保全措施:一、2017年8月21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杨玉兰名下三个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345.8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二、2017年8月21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吴国高名下三个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37.02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三、2017年8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国高、杨玉兰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佳苑小区6栋802号、903号(所有权证号:1000200731号,已设立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