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宏光华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宏光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5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赟翡,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梁炽铭,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光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云大浪。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58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58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喻景鹏审判员 涂远鹏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怿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