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杨永胜、朱玉丹、杨永库、杨永佳、宋文凤、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杨永胜,朱玉丹,杨永库,杨永佳,宋文凤,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被执行人:杨永胜,男,1976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玉丹,女,1981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永库,男,1965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永佳,男,197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凤,女,196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丽,女,197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与杨永胜、朱玉丹、杨永库、杨永佳、宋文凤、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杨永胜、朱玉丹、杨永库、杨永佳、宋文凤、赵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玉丹210**账户内存款13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赵丽621**账户内存款102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