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全付与吕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付,吕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785号原告:张全付,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吕俊杰,男,成年。原告张全付与被告吕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付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