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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文兴与汤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兴,汤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299号原告:汤文兴,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群,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汤文兴与被告汤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汤文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文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汤文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文兴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