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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097号原告: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法定代表人:任桂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铁军,男,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周铁军,男,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7号。负责人:李有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喀左县鸿鑫矿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斯毓审 判 员  张 建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