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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倪景成、苗大凤、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倪景成,苗大凤,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26526。法定代表人:都基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崇,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景成,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苗大凤,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45—1—6—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倪景成、苗大凤、大连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