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岳与符智平、陈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岳,符智平,陈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662号原告:李岳,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符智平,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雪萍,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岳为与被告符智平、陈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岳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