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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故事来各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何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俊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俊尚欠申请执行人何玉85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8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