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瞿敬林与舒承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敬林,庞某1,庞某2,庞长福,舒承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瞿敬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某1(庞天足之子),系未成年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某2(庞天足之女),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沈某(庞某1、庞某2之母),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长福(庞天足之父),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舒承芬(庞天足之母),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瞿敬林因与被上诉人庞某1、庞某2、庞长福、舒承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瞿敬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中林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