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浩明、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明,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浩明,男,汉族,1959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1号208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4396492-7。法定代表人黄竹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浩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6〕第2024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6〕第2024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