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叶成程、钟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成程,钟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成程,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钟俊良,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平桂区。申请执行人叶成程与被执行人钟俊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俊良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5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成程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裁定对被执行人钟俊良所有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拍卖成功。被执行人钟俊良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成程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