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仙明与章菊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仙明,章菊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838号原告:钟仙明,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菊素,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钟仙明为与被告章菊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仙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仙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钟仙明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