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高兵、王运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高兵,王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彭高兵,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王运萍,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彭高兵与被执行人王运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运萍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彭高兵2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王运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运萍的银行存款224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运萍相同价值的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