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粮大同御东直属库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粮大同御东直属库,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粮大同御东直属库,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等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鹿城海鲜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