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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万树春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万树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树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树春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与对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