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世红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红,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530号原告刘世红,女,1962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渌水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原告刘世红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