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以(2014)建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2014)建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某某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