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贝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贝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357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贝贝,曾用名陈飞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贝贝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被告人陈贝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贝贝酒后至同村居民陈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陈某放在客厅的一个木头柜子里的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涉案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归案后陈贝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贝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悔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曹某、刘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贝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贝贝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陈贝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贝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贝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