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滦县城乡规划局、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城乡规划局,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城乡规划局。被执行人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予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通知书”,告知承建的花生油加工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为21411.37平方米,并于2016年3月25日对该项目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214113.7元予催缴。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催缴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214113.7元,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本院予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