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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滦县城乡规划局、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城乡规划局,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城乡规划局。被执行人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予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冀生食用油有限公司“通知书”,告知承建的花生油加工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为21411.37平方米,并于2016年3月25日对该项目应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214113.7元予催缴。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催缴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214113.7元,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本院予以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