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敬,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池州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敬及其辩护人吴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敬在孙某(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加入湖南金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茶叶公司)会员,成为其下线人员。后张敬相继发展高某1、郑某、陆某加入公司会员并作为其下线人员。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敬伙同下线高某1(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荆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南地区广泛宣传金某茶叶公司黑茶的功效及价值,鼓吹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让群众购买黑茶便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并获得高额返利,引诱群众采取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几人分别租用凤台县新城国际23楼2311室、凤台县彩虹大厦705室、凤台县体育馆东门二楼、田家庵区盛世名门3号楼401室等地为办公场所,对会员及潜在会员进行现场授课,组织人员去湖南参观金某茶叶公司等。张敬及高某1、郑某等人向外宣传该公司采取会员等级制度,会员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六个级别:经销商(VIP会员)、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总监、公司董事。第一级经销商(VIP会员),一次性投资购买黑茶1.1万元为一个单,公司给2.2万元黑茶,每月返还600元至1200元不等,3年返还3万元为止;第二级县级代理,由经销商(VIP会员)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8.8万元可以升级为县级代理;第三级市级代理,由县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17.6万元(即发展2个县级代理)可以升级为市级代理;第四级省级代理,由市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35.2万元(即发展两个市级代理)可以升级为省级代理;第五级市场总监,由省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投资达三个70.4万元(即发展3个省级代理)可以升级为市场总监。公司每月从全国市场新增业绩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级代理商作为提成,比例分别为:1、县级代理:10%,3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10万元:2、市级代理:5%,6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15万元:3、省级代理:5%,12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20万元;4、市场总监:3%,24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50万元。另外市场代理和省级代理还可以获得开拓奖,目前张敬、高某1、郑某、荆某均为市场总监,陆某为省级代理。截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敬发展下线人员157人,层级达5级。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高某1、郑某、陆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张敬的供述;3、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敬等人以销售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敬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敬在孙某(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加入湖南金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茶叶公司)会员,成为其下线人员。后张敬相继发展高某1、郑某、陆某加入公司会员并作为其下线人员。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敬伙同下线高某1(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荆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南地区广泛宣传金某茶叶公司黑茶的功效及价值,鼓吹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让群众购买黑茶便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并获得高额返利,引诱群众采取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几人分别租用凤台县新城国际23楼2311室、凤台县彩虹大厦705室、凤台县体育馆东门二楼、田家庵区盛世名门3号楼401室等地为办公场所,对会员及潜在会员进行现场授课,组织人员去湖南参观金某茶叶公司等。张敬及高某1、郑某等人向外宣传该公司采取会员等级制度,会员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六个级别:经销商(VIP会员)、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总监、公司董事。第一级经销商(VIP会员),一次性投资购买黑茶1.1万元为一个单,公司给2.2万元黑茶,每月返还600元至1200元不等,3年返还3万元为止;第二级县级代理,由经销商(VIP会员)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8.8万元可以升级为县级代理;第三级市级代理,由县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17.6万元(即发展2个县级代理)可以升级为市级代理;第四级省级代理,由市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两个35.2万元(即发展两个市级代理)可以升级为省级代理;第五级市场总监,由省级代理发展人投资,自己投资或发展的人投资总额达到投资达三个70.4万元(即发展3个省级代理)可以升级为市场总监。公司每月从全国市场新增业绩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级代理商作为提成,比例分别为:1、县级代理:10%,3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10万元:2、市级代理:5%,6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15万元:3、省级代理:5%,12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20万元;4、市场总监:3%,24000元左右/月,最高能拿到50万元。另外市场代理和省级代理还可以获得开拓奖,目前张敬、高某1、郑某、荆某均为市场总监,陆某为省级代理。截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敬发展下线人员157人,层级达5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高某1、陆某、叶某、陈某、石某、康某、高某2、詹某等157名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詹某提供郑某打的欠条,闫成顺提供郑某打的收条复印件以及王中菊提交郑某打的收条,郑某打的借条,詹凤光提供詹某打的收条,胡学影提供的收条,安徽农村合作金融电子转账凭证,保证书,承诺书,孙永雪提供银行卡转款明细,收据,李某2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场地租赁合同、益阳市创业园出具的情况说明,陈金郎向含山县公安局提供的公司营销方案和促销电子币使用说明复印件,李方信向凤台县公安局提供的郑某的讲课记录,李鑫向凤台县公安局提供公司电子的营销方案以及其手写的营销方案,快递单三份,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等人以销售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敬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张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三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