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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宁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灵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越宁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灵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帆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林海燕,周华燕,张李梅,林隆福,郑小希,李惠清,林彬,叶树玉,林罗钊,郑吉,郑小锋,邱苏南,叶后情,周得春,周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43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简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越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小锋。被执行人:上海灵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开朋。被执行人:上海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文惠,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帆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邱苏南。被执行人:上海金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彬。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华燕,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李梅,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隆福,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小希,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惠清,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彬,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树玉,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罗钊,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吉,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小锋,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苏南,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后情,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得春,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兆莲,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越宁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但上述财产因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沈国敏审 判 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