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红威、王晓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威,王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威。被执行人王晓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威与被执行人王晓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晓青应给付郭红威101,91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