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家云、陆毕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云,陆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云,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陆毕贵,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云与被执行人陆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倪 明代��审判员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