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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庆祥、郭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祥,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郭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祥与被执行人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本院网络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徐东帅拥有鲁L×××××号牌中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杰所有的鲁L×××××号牌中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