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庆祥、郭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祥,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郭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祥与被执行人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本院网络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徐东帅拥有鲁L×××××号牌中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杰所有的鲁L×××××号牌中华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