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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149号原告: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古城西路交口东行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NBD87J。法定代表人:周立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文,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生。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路788号引力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9625929M。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7.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