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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7号之一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5周岁,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海军,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督24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海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