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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文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文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朱某诉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82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文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案件款6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830元,以上总计635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