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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燕平与钟华、孙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平,钟华,孙跃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298号原告:张燕平,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华,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孙跃辉,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路月辉广场北侧。负责人:齐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陈世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平与被告钟华、孙跃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燕平负担。审判员  江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