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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环新与阎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环新,阎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478号原告:徐环新,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阎书生,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原告徐环新与被告阎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环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环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环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环新负担。审判员  李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