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明明申请执行额尔德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明,额尔德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明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额尔德尼,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明与被执行人额尔德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额尔德尼自动履行,于2017年8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明明8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