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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3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爱平、董武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董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平,女,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董武清,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武清向申请人王爱平偿还婚生女董学费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85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董武清的财产收入52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