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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仁凤、赵水秀与被执行人赵社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赵仁凤,女,1962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赵水秀,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赵社友,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仁凤、赵水秀与被执行人赵社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社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2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