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仁凤、赵水秀与被执行人赵社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赵仁凤,女,1962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赵水秀,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赵社友,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仁凤、赵水秀与被执行人赵社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社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25民终7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