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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基康、陈丽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基康,陈丽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黄基康,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陈丽甜,女,1999年3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黄基康与陈丽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丽甜向申请执行人黄基康支付赔偿20006.4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自动履行义务。据此,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58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