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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曲绍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曲绍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645号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4号5号楼536室。法定代表人:姚宏,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绍妮,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绍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克新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