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国刚与文长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刚,文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钟国刚,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文长清,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钟国刚与文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文长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长清在简阳市XX乡的金家村、金竹村有应收工程款可领取,本院依法向简阳市XX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文长清在简阳市XX乡的金家村、金竹村工程款83950元,除去本案执行费4100元,余款79850元全部支给申请人钟国刚。被执行人文长清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1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本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