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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永强,秦正豪,邹友均,祝丽,刘浪,漆俊,申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大楼。负责人金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姚永强,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秦正豪,男,1991年7月3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邹友均,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祝丽,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刘浪,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漆俊,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小霞,女,1973年7月22日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永强、申小霞、漆俊、刘浪、祝丽、邹友均、秦正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9822.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3月18日为46341.41元,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696元,执行费519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