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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泽、梁梅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梁梅兰,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梅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兰。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李泽、梁梅兰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泽、梁梅兰案款23549.8元,承担执行费253.25元。本案在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3549.8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