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小英、邹建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英,邹建平,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682号申请执行人林小英,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邹建平,男,195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59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英与被执行人邹建平、李小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小英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评议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厉子勇、王玮、朱海峰书记员:林健芬合议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厉子勇:申请执行人林小英与被执行人邹建平、李小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们就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评议。首先请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王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英与被执行人邹建平、李小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小英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海峰:我同意终结(2016)浙1102执3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厉子勇: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同意终结(2016)浙1102执3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恢复执行。统一意见:终结(2016)浙1102执3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